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自治區政府貯藏糧食安全,加強政府貯藏倉儲辦理,保證政府貯藏在倉儲環節數量實在、質量杰出、貯存安全、辦理規范,根據《糧食流轉辦理條例》《糧油倉儲辦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維護辦法》《政府貯藏糧食倉儲辦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當地貯藏糧辦理辦法》等,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貯藏糧食(以下簡稱政府貯藏)指當地貯藏,包含自治區級政府貯藏和地縣級政府貯藏,適用于政府貯藏的原糧、制品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辦理。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貯藏倉儲活動,開展相關行政辦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自治區級政府貯藏由自治區貯藏糧辦理有限職責公司擔任承儲,也可由其托付其他企業承儲。
地縣級政府貯藏承儲單位由同級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詳細規則。
第五條?政府貯藏的辦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種類、地址“四實行”,施行專倉貯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條?自治區糧食和物資貯藏局擔任全區政府貯藏倉儲活動的行政辦理和業務輔導,實行國家有關政策準則,擬定自治區有關政策和準則并安排施行。
第七條?地縣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擔任本級政府貯藏倉儲活動的行政辦理和業務輔導,實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準則并細化施行;對其行政區域內的自治區級政府貯藏倉儲辦理工作實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政府貯藏倉儲物流設備的在地辦理和維護。中心貯藏糧、臨時存儲糧等中心事權糧食和自治區應急收購糧食依照相關規則實行。
第八條?自治區貯藏糧辦理有限職責公司和承當當地政府貯藏的承儲單位,應當實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規范和相關規則,樹立健全企業內控辦理準則,規范政府貯藏的倉儲及相關業務,依照“誰儲糧、誰擔任,誰壞糧、誰擔責”的準則對政府貯藏承當貯存安全職責。
第九條?各級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自治區貯藏糧辦理有限職責公司及承當當地政府貯藏的承儲單位,對政府貯藏負有相關信息安全辦理及保密職責。
第十條?選擇政府貯藏承儲單位,應當遵從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會集辦理和監督、有利于降本節費的準則。
第二章?根本要求
第十一條?政府貯藏承儲單位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承儲自治區級政府貯藏的單位,同一庫區承儲原糧的無缺倉容準則上在1萬噸以上,單倉倉容在2500噸以上,且為糧庫智能化晉級改造倉房;同一庫區承儲散裝植物油的罐容準則上在3000噸以上,單罐罐容在500噸以上,油罐具有保溫隔熱(或充氮)條件;承儲自治區級政府貯藏制品糧的倉儲條件應契合《糧油貯存技能規范》相關要求。地縣級政府貯藏承儲單位條件由各地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確定;
(三)具有契合國家糧油貯藏技能規范的倉儲設備、設備,且產權自有;
(四)具有契合國家規范的糧油質量等級、質量檢測等必需的場所、儀器設備;
(五)經營辦理狀況和信譽杰出,近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載。
第十二條?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出產需求予以硬化并堅持無缺,排水設備完善。庫區周邊規則范圍內沒有要挾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貯藏正常貯存保管的場所和設備。
庫區消防設備設備配置齊全,滿意消防需求。
交通條件至少具有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許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間隔均不超越1公里(洞庫在外)。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政府貯藏貯存保管使命相適應、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必要專業才能的倉儲辦理和質量查驗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企業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正規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恪守糧食質量安全辦理相關法律法規、準則和規范規范,具有與承儲使命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查驗場所,具有糧食慣例質量、貯存質量及主要食品安全目標查驗才能。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用于貯存政府貯藏的倉房(食用油罐)等存儲及隸屬設備、地理方位和環境條件等應當契合《糧油貯藏技能規范》《糧食庫房建造規范》《植物油庫建造規范》等要求。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備質量杰出、功用完備、安全可靠。房式倉墻體結構選用燒結磚或鋼筋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的倉壁為鋼筋混凝土倉筒。
簡易倉囤(含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磚瓦屋面倉房、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非保溫鋼板筒倉等簡易儲糧設備和未正式竣工查驗的規范倉房(油罐)不得承當政府貯藏貯存使命。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實行國家糧食流轉計算準則,進入“國家糧油計算體系”名錄庫,報送計算報表和會計報表,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備存案,實行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備維護責任。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用于貯存政府貯藏的倉房,墻體或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達到《糧油貯藏技能規范》規則的要求;氣密性達到或對比《糧油貯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GB/T25229的規則。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用于貯存政府原糧貯藏的倉房,應當量體裁衣配備多參數(多功用)糧情測控、機械通風、制冷控溫、有害生物歸納防治等技能條件,具有所需技能運用才能。
承儲單位用于貯存政府制品糧貯藏的倉房準則上應達到低溫或準低溫的要求。
第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貯存功用、倉(罐)型、進出倉方法、糧油種類、貯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意政府貯藏收儲、輪換、調運等物流要求。根本設備應當契合《糧油貯藏技能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收拾、降塵、計量、有害生物防治、通風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污水處理、管道清掃、保溫等裝置。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對倉儲設備完成糧庫智能化晉級改造,加強體系維護與運用,堅持與自治區糧食歸納辦理渠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提高倉儲智能化辦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活躍運用現代化儲糧技能,倉儲條件和技能才能應當滿意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類2年、制品糧保質期安全貯存期限的要求。
第三章?辦理規范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規范政府貯藏倉儲辦理行為,實行國家有關規范規范和相關規則要求,并接受業務輔導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依照規則的質量等級收購政府貯藏糧源,準確計量并制作憑據。應當及時收拾并達到貯存安全的要求,平倉查驗貯存質量為宜存,食品安全目標契合國家規則,依照規則記載與收購有關的信息并存檔備檢。
第二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恪守安全出產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規范,實行《糧油貯存安全職責暫行規則》和《糧油安全貯存守則》《糧庫安全出產守則》,保證貯存安全和出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高樓倉等房式倉貯存除稻谷以外的種類時,不得超越規劃裝糧線;貯存糧食密度超越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規劃單位確認最大貯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越規劃裝糧線。貯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越規劃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越規劃液位高度,契合消防相關規則。
其他倉(罐)型依照規劃要求運用,保證結構和運用安全。
制品糧應包裝碼垛貯藏,并劃設堆垛方位線。
第二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貯藏施行“專倉貯存”,在倉外顯著方位懸掛或許噴涂規范的標牌或許標識,標明儲糧性質,表現糧權所屬。
政府貯藏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查驗,查驗倉房及相關設備設備是否無缺。政府貯藏應當依照不同種類、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選用獨立倉廒分開貯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貯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
小麥粉、大米等制品糧應根據氣候條件當令倒垛。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在政府貯藏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擔任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實在性擔任,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貯存安全擔任。
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貯藏樹立專門的保管賬、計算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據和原始單據保存無缺;庫存狀況產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載、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貯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收拾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貯藏賬務辦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計算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或上級單位供給購銷存數據。
第三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實行政府貯藏計劃,保證數量、質量、種類、地址“四實行”。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辦理部分)書面批準贊同,不得私行動用政府貯藏,不得私行調整質量等級,不得私行串換種類,不得私行變更貯存庫點和倉號。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樹立和實行政府貯藏糧情定時查看和剖析研判準則,做好糧情剖析記載并歸檔備檢。出現糧情反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丟失擴大。產生貯存事端,應當依照有關規則及時上報。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量體裁衣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能裝備,在政府貯藏貯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完成貯存功效。
第三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歸納防治”政策,實行儲糧有害生物歸納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藥劑辦理和運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完成綠色儲糧。
第三十四條?糧食貯存損耗包含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越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貯存事端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產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貯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許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許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查驗、計量憑據,一次性處理政府貯藏貯存期間產生的糧食貯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許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許批次糧食的損耗和丟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查驗、出倉查驗的糧食質量查驗陳述和檔案記載為準。
自治區級政府貯藏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貯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越0.1%;貯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越0.15%;貯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越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貯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越0.15%;貯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越0.2%;貯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越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貯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越0.08%;貯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越0.1%;貯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越0.12%(不得按年疊加)。
地縣級政府貯藏的保管自然損耗規范由糧權所屬的當地政府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會同同級財政部分擬定。
第三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貯藏貯存期間的辦理,發現政府貯藏有數量、質量、貯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依照規則陳述;超出處置才能的,及時向上級辦理單位陳述。
第三十六條?承儲單新疆倉儲設備位應當樹立健全倉儲辦理和技能研發運用投入機制,提高政府貯藏倉儲辦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造,提高政府貯藏信息化辦理水平,將政府貯藏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貯藏地理信息體系和政府貯藏庫存監管運用體系。
第三十八條?自治區貯藏糧辦理有限職責公司應當及時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貯藏局陳述自治區級政府貯藏承儲單位倉儲條件和倉儲辦理行為等查看狀況。
地縣級政府貯藏運營主體應當定時查看本級政府貯藏的倉儲辦理狀況,及時向同級糧食和物資貯藏部分陳述。
新疆倉儲設備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當政府貯藏貯存使命、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含其詳細承儲庫點。
第四十條?糧食貯存年限以當季收成新糧(進口糧收購回國后)初次入倉,形成政府貯藏保管貨位并樹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進口油收購回國后)初新疆倉儲設備次入罐,形成政府貯藏保管貨位并樹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貯藏局擔任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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